(原標題:一審又??! ST大控須賠償投資者累計超9300萬)
又有投資者訴ST大控 一審法院再判勝
2017年7月24日,上市公司ST大控(600747)因多項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收到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1號),并因此遭到中小投資者的多批次集體索賠。日前,本案又有了新動態。
今年1月19日,ST大控發布關于中小投資者訴訟進展公告,稱投資者向ST大控發起的新一批次的維權索賠案已被大連中院審理終結,法院認為ST大控存在虛假記載的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原告投資者的投資損失與被告虛假陳述行為存在因果關系。依據相關法律條款,法院判決被告ST大控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因虛假陳述給原告165名自然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合計37,399,279.76元及利息。
據記者了解,早在2018年,大連中院就已經審理了三批次的投資者向ST大控發起的維權索賠案。三批次的案件審理中,除了ST大控在2018年7月21日披露的法院“準許原告124名自然人撤回起訴公司的申請”外,其余兩次大連中院均判罰維權投資者勝訴。2018年8月25日,ST大控公告稱法院判罰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因虛假陳述給原告35名自然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合計7,082,192.79元及利息;2018年11月3日,ST大控公告稱法院判罰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因虛假陳述給原告180名自然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合計48,697,124.72元及利息。如此一來,算上本次1月19日的判決結果,ST大控被投資者依法索賠一案中,成功維權的投資者已經達到380人,ST大控面臨的賠付金額超過9300萬。不過,在上述案件已被大連中院審理宣判后,ST大控在公告中表示不服,將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截至目前,遼寧高院針對本次案件的二審審理尚未開庭,但據專業律所的律師表示,二審法院全面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隨著案件的持續被報道,以及一審法院三次判勝給予投資者的信心,目前陸續已有其他的ST大控受損投資者向記者咨詢本案的維權條件。據《紅周刊》“民間維權”欄目組經咨詢律師事務所了解,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14年5月16日到2016年12月2日之前買入,并在2016年12月2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而虧損的投資者,都可對ST大控發起索賠訴訟。有索賠需求,且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將姓名、聯系方式與股票交易記錄(建議為Excel文件)發送至郵箱:weiquan@hongzhoukan.com,參與《紅周刊》“民間維權”欄目組組織的索賠征集活動。本次索賠征集可主張的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損失等,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為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ST大控三項違規被處罰 市場靜待遼寧高院二審判決
回顧本次案件,投資者向ST大控發起維權索賠訴訟的依據,是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ST大控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1 號),該處罰書中顯示,ST大控一共有三項重大違規行為。
其一,ST大控未按規定披露對大顯集團提供1.4億元擔保,并開具3億元轉賬支票作為履約保證事項。2014年5月16日,大顯集團與陳某、代威(ST大控實際控制人及時任董事長)簽訂《投資協議書》,根據該協議,陳某向大顯集團提供資金1.5億元(后于5月23日變更為1.4億元),ST大控對陳某提供擔保,并開具15張合計3億元轉賬支票作為履約保證,該擔保事項未履行ST大控的相關決策程序,也未進行及時披露。
其二,ST大控未按規定披露募集資金4.59億元質押擔保事項。2015年3月5日,ST大控全資子公司大連福美貴金屬貿易有限公司與渤海銀行簽訂了《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利質押協議》(渤連分質【2015】第22號),根據該協議,ST大控提供募集資金4.59億元對大顯集團債務進行質押擔保,該質押擔保事項未履行ST大控相關決策程序,也未進行及時披露。
其三,ST大控 2016 年 5 月 31 日臨時公告存在虛假記載。2016年5月31日ST大控發布《大連大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及公司回復的公告》,該公告的問題四所列公司所涉及訴訟情況中,未披露2015年俞陳、于量起訴ST大控各8000萬元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基于以上違法事實,證監會依法對ST大控給予警告,并處罰款60萬元;對代威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0萬元。
事件至此,ST大控的違法事實早已清楚,一審法院對投資者維權的支持態度也較明確,市場靜待的將是遼寧高院的二審判決。據本欄目組向專業律所了解到的信息,目前該案件仍在進行受損股民的索賠征集?!都t周刊》“民間維權”欄目組建議符合ST大控被罰一案的索賠條件,且計劃索賠的投資者,都可盡早提交索賠資料,以便盡早彌補投資損失。投資者也可持續關注本欄目,以便獲取最新的維權案件信息。